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第四批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年7月9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祥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经核查,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5479元。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7月2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800千克以及违法所得5479元,并处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港区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21年2月24日,嘉兴市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分别制定三乙基铝装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三乙基铝罐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灌装车间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灌装车间充装现场充装钢瓶罐未进行静电接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4月23日,嘉兴市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7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东阳市创宇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违规在专用仓库以外的仓库(丙类仓库)内存放氨基树脂(乙类危化品)11桶、醇酸树脂(乙类危化品)10桶。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之规定。7月19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日,温州海事局在温州舥艚水域检查时,发现内河船“三泰6669”轮存在配员不足、船员无证擅自上船服务、船东招录无证人员上船工作、未按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等违法违章行为。
经核查,该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一篇第二章第2.5.3.2项“船舶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作业”等规定。6月3日、温州海事局依法对该轮采取“扣押3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6月22日,温州市海事局依法对该轮作出“罚款50.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轮船长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区瞿溪街道埭头村一民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民房内存放了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物品共计402桶4556.5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易燃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该民房后面紧邻群租房,共有住户21人,四周不足10米处均为居住房,属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中还设有3个使用煤气燃料的厨房,其中最近的厨房与储存场所间距不足3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温州金溪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且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其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曾因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于2017年12月和2020年4月两次被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属“履罚不改”情节恶劣。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20日、8月13日,瓯海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别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事操作工人叶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6月17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谢某某位于该市枫桥镇大干溪村的经营、储存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某在该场所储存酒精10余吨,经鉴定,该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不符合GB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该储存场所紧邻管理用房(住2人,约10米)、村庄、纺织企业等,存在重大安全隐。